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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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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连生与被上诉人赵炳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1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连生,男,194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苗杰、张锦宏,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赵炳哲,男,1981年9月1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1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连生,男,194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苗杰、张锦宏,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赵炳哲,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伟,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连生因与被上诉人赵炳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连生又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连生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连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审案件受理费8600元,减半收取4300元,由上诉人王连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侯军勇

审判员  崔 峨

审判员  张向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