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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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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公司)与被上诉人周鹏、原审被告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厦公司)建设工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5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河南航天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守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欢、胡东,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鹏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5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河南航天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守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欢、胡东,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鹏,男,汉族,1979年9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俊峰,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银安,男,195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河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鹏、原审被告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厦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1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东,被上诉人周鹏的委托代理人刘俊峰,原审被告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银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就山东省济宁华宸金水湾商住小区二期C、D栋楼和地下车库建筑工程等,袁斌以中厦公司名义与济宁华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济宁华宸公司)曾签订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1年9月22日,中厦公司与原告签订桩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中厦公司将济宁市金水湾(二期)桩基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工程内容为0.8米直径钻孔灌注桩;承包方式为总承包,承包范围为金水湾C、D栋住宅楼、地下车库钻孔灌注桩(约12136延米、6097立方混凝土);结算方式按实际工程量结算为准;合同工期45天,按现场实际具备施工条件起计算;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价款每平方米715元(此单价不包含税金。如果实际施工过程中后注浆施工方案是两根钢管,则在现有合同总价款的基础上增加50万元,依此类推),单根桩基空桩超出1.5米的部分按每延米100元计算;工程款的支付为,1、在原告完成试桩施工后,中厦公司退还原告交付的保证金,2、在原告完成桩基工程量的50%时,中厦公司支付到原告总合同价款的35%工程款,3、在原告完成工程量的百分之百,即设备撤场时中厦公司支付到原告总合同价款的70%工程款,4、余款在中厦公司本工程主体完成20层时结算完毕;双方各自承担已方责任,如果单方违约,违约方承担应付工程款3%的违约责任。该合同上加盖有中厦公司印章,袁斌作为中厦公司代表人在该合同上签名、原告在该合同上签名。2011年11月5日济宁华宸公司与航天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济宁华宸公司将济宁华宸金水湾商住小区二期C、D、F栋楼和地下车库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承包给航天公司,工程内容1、二期C栋、D栋及F栋裙楼、地下车库等建筑安装装饰工程,2、框架剪力墙结构,3、地上29层、地下2层、建筑面积87379.73平方米;建筑、装饰、水、电、暖、卫、防雷、通讯、闭路等安装及配套设施等;工程承包范围为设计施工图纸中的土建、装饰、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工期总力天数720天,开工日期暂定2011年12月1日,竣工日期暂定2013年12月1日;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价款约为13543.8万元,支付方式按工程进度付款。该合同上加盖有济宁华宸公司印章和航天公司办公室印章。2011年11月29日,济宁华宸公司与航天公司又签订关于金水湾二期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部分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的解释约定:图纸内不详需二次深化设计的雨篷、坡道阳光板顶棚、锚桩、地下室设备基础、沉降观测内容包含在固定单价内,即总工程款内含有上述费用;外装金属构架、金属栏杆、钢梯等均待双方确定后,由承包人施工,费用也在固定单价内。该解释上加盖有华宸济宁公司印章和航天公司印章,邹云作为航天公司人员在解释上签名。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解释签订后,航天公司成立济宁华宸金水湾商住小区二期工程项目经理部(下称航天公司经理部,印章详细内容为“河南航天建筑工程公司∕济宁华宸金水湾商住小区二期工程∕项目经理部∕借款·担保无效”)。同时,中厦公司与济宁华宸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再履行,原告与中厦公司签订的桩基工程施工合同由航天公司承继。2011年12月22日,航天公司经理部作为承诺人给原告出具承诺书载明:“现由于山东省济宁市华辰金水湾二期工程总承包方河南航天建筑工程公司,未与桩基工程施工方完成桩基施工合同变更事宜,对在涉及合同变更之前及最终合同签订条款的相关问题作出如下承诺:1、由于牵涉即将开始工程桩施工,承诺人承诺在2011年12月27日支付给桩基施工负责人周鹏试桩工程款3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2、承诺人承诺最终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单价为:为每立方混凝土1300元(大写:壹仟叁佰元整),不含税金;3、承诺人承诺双方最终签订的合同条款中,付款方式为:桩基工程施工方在完成桩基总工程量的50%时,总承包方一次性支付桩基施工方2300000元(大写贰佰叁拾万整);4、承诺人承诺原桩基施工合同变更日期,在2012年1月5日之前完成;以上承诺内容是由山东省济宁市华辰金水湾二期工程总承包方负责人和桩基施工负责人,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如承诺人不能兑现以上承诺内容,对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该承诺书上加盖有航天公司经理部印章,邹云作为航天公司经理部负责人在该承诺书上签名。2012年1月20日,航天公司经理部作为承诺人给原告出具承诺书载明:“鉴于山东省济宁市华宸金水湾二期工程总承包商河南航天建筑工程公司,未与华宸金水湾二期桩基工程施工方完成合同变更以及春节之前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经双方协商,对涉及工程款的支付和最终合同条款的约定做出以下承诺:1、承诺人在2012年2月6日之前由河南航天建筑工程公司支付给金水湾二期桩基工程施工方1600000.00(大写:壹佰陆拾万元整),如不能按期全额支付,后注浆工程施工不能按期开始,造成现有成桩成为废桩,与施工方无任何责任全部责任由承诺人河南航天建筑工程公司承担。如果承诺人私自更换施工队伍或者因不进行后注浆施工,被业主方清除施工现场则河南航天工程支付违约金300万元(大写叁佰万元整),且工程量另行结算。2、承诺人承诺最终合同签订的工程单价为每立方混凝1280.00元。承诺人承诺在最终签订的合同条款中,在施工方完成全部桩基施工任务3天以内解决农民工工资,并在检测合格后15天内支付给施工方的工程款累计要达到4500000.00元(大写:肆佰伍拾万元整),在主体工程施工到20层时支付到桩基工程总合同价款的95%。3、承诺人承诺原桩基合同变更务必在2012年2月11日之前完成。以上承诺内容是由施工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如承诺人不能兑现以上承诺内容,对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该承诺书上加盖有航天公司经理部印章,邹云作为航天公司经理部项目负责人在该承诺书上签名。2012年2月27日,原告作为说明人给航天公司经理部出具关于济宁金水湾二期桩基工程相关问题的说明载明:“山东省济宁市华宸金水湾二期15根试桩和121根工程桩是由说明人负责在2012年春节之前施工完成的。但是121根工程桩的注浆工序施工是在2012年2月26日开始施工的”。原告在该说明上签名,邹云作为航天公司项目负责人在该说明上签名。2012年3月13日,原告以特快专递形式向被告航天公司发出请求结算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河南航天建筑工程公司贵方总承包的山东省济宁市华宸金水湾二期C、D、F栋商住小区和地下车库建筑安装装饰工程的桩基分项工程,是由我方负责施工的,现已完成的工程量为136根(15根试桩、121根工程桩)。现非因我方原因,贵方私自更换桩基工程后注浆施工队伍,根据你我双方承诺书的约定,特请求贵方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我方已经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如贵方逾期不能结算,我方将会通过法定程序,对我方在山东省济宁市华宸金水湾二期工程桩基分项工程中施工的工程总量进行司法鉴定。届时相关鉴定人员会进行现场鉴定工作,该行为会对上述工期和你我双方造成法定的影响。为把你我双方的损失降至最低,特请求贵公司速与我方进行上述工程的结算”。被告航天公司提供的在河南省公安厅备案的河南航天建筑工程公司济宁华宸金水湾商住小区二期工程项目经理部印章审批时间为2012年3月16日,印章详细名内容为“河南航天建筑工程公司∕济宁华宸金水湾商住小区二期工程∕项目经理部∕(借款、担保、合同、委托无效)∕41010551400708”。另查明,2012年3月23日,原告作为承诺人、袁斌作为受诺人出具承诺书载明:“今承诺人收到袁斌退还其本人和承诺人签订的《山东省济宁华宸金水湾二期桩基工程施工总包合同》所涉及的保证金大写(壹拾万元整)。在保证金全部退回之后,袁斌和董元波与承诺人签订的《山东省济宁华宸金水湾二期桩基工程施工清包合同》即全部终止废除,因河南航天建筑工程公司承诺变更桩基合同,并承担全部桩基费用。承诺人用于金水湾工地上的砼约2300方与江苏中厦集团没有任何关联,承诺人保留合同原件,在以下情况下使用该合同原件:1、承诺人起诉河南航天建筑工程公司时,为了能在法庭把事实梳理清楚、说清楚事实经过、顺利把河南航天建筑工程公司推上被告席并承担法律责任时使用。2、在钟俊清拿190万元借条起诉承诺人,承诺人在法院说清事实、理清190万元借条的起因和事情经过时使用。受诺人有义务帮助承诺人在法庭说清事实经过。承诺人承诺:合同原件不作为起诉袁斌和董元波的法庭证据,只在上述情况下使用。袁斌和董元波、刘春江以及江苏中厦集团不承担桩基合同的任何经济纠纷和任何经济损失”。原告与袁斌在该承诺书上签名。原告诉讼请求的计算办法为:一、试桩部分(每根桩长均为42米),15根×42米×0.5024(每米商混数量)×1280元=405135.36元;二、工程桩部分(每根桩长均为35米),121根×35米×0.5024(每米商混数量)×1280元=2723409.92元;以上两项合计工程款3128545元-被告航天公司已经支付的工程款867500元=2261000元;三、违约金约定为3000000元,原告自愿主张273000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