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5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绘冬,男,汉族,1975年10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国良,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牧,男,汉族,1991年4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锐、耿晓(实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俊红,女,汉族,1976年8月19日出生。 上诉人牛绘冬与被上诉人李牧、原审被告刘俊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牛绘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099元,由上诉人牛绘冬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欧阳梅 审判员 刘宪敏 审判员 李润武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