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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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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牛绘冬与被上诉人李牧、原审被告刘俊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5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绘冬,男,汉族,1975年10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国良,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牧,男,汉族,1991年4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锐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5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绘冬,男,汉族,1975年10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国良,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牧,男,汉族,1991年4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锐、耿晓(实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俊红,女,汉族,1976年8月19日出生。

上诉人牛绘冬与被上诉人李牧、原审被告刘俊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牛绘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099元,由上诉人牛绘冬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欧阳梅

审判员  刘宪敏

审判员  李润武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