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661号 法定代表人郑银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春贵,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少华,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郑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豪德天下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4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郑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334元,减半收取2167元,由上诉人郑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范亚玲 审判员 赵建伟 审判员 张 晔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