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193号 法定代表人张春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延伟、曲欢欢,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京利,男,汉族,1970年12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雨雷,男,汉族,1973年2月18日出生。 上诉人郑州八方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京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郑州八方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金民一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郑州八方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八方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自愿协商为由,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州八方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郑州八方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郑州八方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宪敏 审判员 张向军 审判员 李润武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