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初字第167号 法定代表人高兴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芳、黄文涛(实习),河南昊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安 军 审判员 石卫华 审判员 邹 靖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