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2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蓓,女,汉族,1967年3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艳娟,河南智言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靳振兴,男,汉族,1968年6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留柱,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蓓因与被上诉人靳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1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黄蓓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蓓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蓓撤回上诉,双方仍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上诉人黄蓓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向军 审 判 员 李润武 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奕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