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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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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魏春萍与被上诉人赵继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1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春萍,女,197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继磊,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魏春萍因与被上诉人赵继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1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春萍,女,197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继磊,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魏春萍因与被上诉人赵继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3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魏春萍又以双方已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8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赵继磊的起诉及上诉。被上诉人赵继磊同意上诉人魏春萍撤回起诉及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魏春萍撤回起诉及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上诉人魏春萍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判决失去裁判的前提,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魏春萍撤回上诉;

二、准许上诉人魏春萍撤回起诉;

三、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3090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上诉人魏春萍负担;上诉人魏春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5元,全额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忠宇

审判员  崔 峨

审判员  侯军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