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1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春萍,女,197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继磊,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魏春萍因与被上诉人赵继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3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魏春萍又以双方已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8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赵继磊的起诉及上诉。被上诉人赵继磊同意上诉人魏春萍撤回起诉及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魏春萍撤回起诉及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上诉人魏春萍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判决失去裁判的前提,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魏春萍撤回上诉; 二、准许上诉人魏春萍撤回起诉; 三、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3090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上诉人魏春萍负担;上诉人魏春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5元,全额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忠宇 审判员 崔 峨 审判员 侯军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