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郑州市二七区宏达综合装饰部与被上诉人郑州市第四十四中学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四终字第15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宏达综合装饰部。 经营者刘纪峰,男,汉族,1956年1月8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第四十四中学。 法定代表人朱红军,校长。 委托代理人吕国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四终字第15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七区宏达综合装饰部

经营者刘纪峰,男,汉族,1956年1月8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第四十四中学。

法定代表人朱红军,校长。

委托代理人吕国玲,河南良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建,河南良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郑州市二七区宏达综合装饰部被上诉人郑州市第四十四中学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市二七区宏达综合装饰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郑州市二七区宏达综合装饰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航微

审判员  陈启辉

审判员  陈 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