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四终字第1138号
法定代表人张之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森,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叶亚飞,河南昊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人,男,汉族,1970年5月1月生。
委托代理人尹敏、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时向岭,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齐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亚飞、王森,被上诉人齐人的委托代理人尹敏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了新证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4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60元,予以退回给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
审判长 岳修文
审判员 崔凤茹
审判员 成 锴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