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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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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遂旺、郭让花、郑可伟因与被上诉人刘小峰合作建房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四终字第5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遂旺,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让花,女,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可伟,男,1993年5月6日出生,汉族。 三上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四终字第5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遂旺,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让花,女,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可伟,男,1993年5月6日出生,汉族。

三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尹敏,时向领,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小峰,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东方,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郑遂旺、郭让花、郑可伟因与被上诉人刘小峰合作建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0元,退还郑遂旺、郭让花、郑可伟。

审判长  陈贵斌

审判员  陈 赞

审判员  陈启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