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贾发田,男,汉族,成年人,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梁昌学,男,汉族,成年人,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原告郝方才诉被告贾发田、梁昌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过程中,原告郝方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允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方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方才负担。 审判员 高永春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