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558号 原告郝桂丽,女,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默,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桂丽与被告商丘市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桂丽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桂丽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桂丽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郝桂丽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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