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0889号 原告郭某某,女,198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张永海,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 负担。 审 判 长 贾自民 审 判 员 杨晓红 人民陪审员 宋建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 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