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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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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0889号 原告郭某某,女,198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张永海,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0889号

原告某某,女,198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张永海,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

负担。

审 判 长  贾自民

审 判 员  杨晓红

人民陪审员  宋建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 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