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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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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闫召华与被告黄永利、张冬梅、河南相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1994号 原告闫召华,男,汉族,1964年2月14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黄永利,男,汉族,1975年7月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张冬梅,女,汉族,1980年2月2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1994号

原告闫召华,男,汉族,1964年2月14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永利,男,汉族,1975年7月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张冬梅,女,汉族,1980年2月2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河南相助园林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黄永利,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召华与被告黄永利、张冬梅、河南相助园林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召华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召华撤回对被告黄永利、张冬梅、河南相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520元,二项共计7920元,由原告闫召华负担。

审判员  徐长社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