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365号 原告陈允巧,女,汉族,1975年3月14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徐启运,男,汉族,1966年3月1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允巧诉被告徐启运、宋瑞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允巧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166元,减半收取2583元,由原告陈允巧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