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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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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允巧诉被告徐启运、宋瑞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365号 原告陈允巧,女,汉族,1975年3月14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徐启运,男,汉族,1966年3月1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宋瑞华,女,1963年5月17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365号

原告陈允巧,女,汉族,1975年3月14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启运,男,汉族,1966年3月1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瑞华,女,1963年5月17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允巧诉被告徐启运、宋瑞华房屋买卖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允巧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166元,减半收取2583元,由原告陈允巧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