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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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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644号 原告陈某某,女,199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刘某某,男,198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644号

原告某某,女,199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某某,男,198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田 蕾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