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经营者马永安。 委托代理人郑长显,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秋霞与被告商丘市睢阳区通达电器经营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秋霞于2015年8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秋霞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秋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胡秋霞负担。 审判员 董 凯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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