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522号 原告胡孝国,男,199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委托代理人李玉山,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黄耀辉,男,198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委托代理人高扬,梁园区白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孝国与被告黄耀辉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胡孝国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耀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孝国以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孝国撤回对被告黄耀辉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胡孝国承担。 审判员 刘卫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