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045号 原告宁中魁,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兰存朝,男,199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宁中魁与被告兰存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宁中魁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中魁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中魁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宁中魁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