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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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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睢阳区临河店乡某村民组与被告胥某甲、胥某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1247号 原告睢阳区临河店乡某村民组,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耿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素英,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1247号

原告睢阳区临河店乡村民组,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耿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素英,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某甲,男,60岁,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王新红,商丘市睢阳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胥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王新红,商丘市睢阳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睢阳区某村民组与被告胥某甲胥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5月,被告胥某甲将某村村南约800米机井处属于某村民组所有的二分土地私自转让给被告胥某乙,被告胥某乙在该二分土地上私设路障,严重影响学生上学、村民出行和新村建设。二被告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二被告的土地转让行为无效。

本院认为原告为睢阳区某村民组,具状人却加盖的是商丘市睢阳区某村委会的公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睢阳区某村委会某村民组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 丰

审判员 耿伟亚

陪审员 刘明国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