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822号 原告赵素芳,女,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委托代理人焦广华,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素芳与被告何世界确认合同效力一案中,原告赵素芳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素芳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素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素芳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