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926号 原告陈某某,女,193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商丘市。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商丘市。系原告之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甲继承纠纷一案期间,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卫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