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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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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甲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926号 原告陈某某,女,193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商丘市。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商丘市。系原告之子。 被告陈某甲,男,75岁,汉族,农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926号

原告某某,女,193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商丘市。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商丘市。系原告之子。

被告某甲,男,75岁,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某甲继承纠纷案期间,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卫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