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四终字第11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培礼,男,195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花永,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爱香,女,195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花永,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争艳,女,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郑辉,荥阳市索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魏培礼、张爱香因与被上诉人汪争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4)荥民二初字第1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由于上诉人魏培礼、张爱香申请缓交诉讼费至判决前,所以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通知上诉人魏培礼、张爱香在2015年9月10之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魏培礼、张爱香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魏培礼、张爱香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魏培礼、张爱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航微
审判员 陈启辉
审判员 陈 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