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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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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魏培礼、张爱香因与被上诉人汪争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四终字第11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培礼,男,195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花永,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爱香,女,195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四终字第11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培礼,男,195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花永,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爱香,女,195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花永,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争艳,女,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郑辉,荥阳市索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魏培礼、张爱香因与被上诉人争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4)荥民二初字第1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由于上诉人魏培礼、张爱香申请缓交诉讼费至判决前,所以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通知上诉人魏培礼、张爱香在2015年9月10之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魏培礼、张爱香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魏培礼、张爱香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魏培礼、张爱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航微

审判员  陈启辉

审判员  陈 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