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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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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商丘市正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1882号 原告商丘市正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白传刚,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留坡,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飞,男,1985年3月26日出生,汉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1882号

原告商丘市正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白传刚,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留坡,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飞,男,198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正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张飞民间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市正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住所地地址查无此人。

本院认为,当事人就其主张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必须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原告不能提供出被告的具体住所地地址,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商丘市正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商丘市正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48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