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197号 委托代理人李传东、李传涛,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26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鞠洪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