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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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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197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李传东、李传涛,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施某某,男,汉族,农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197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李传东、李传涛,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施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26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鞠洪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