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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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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1207号 原告张某某,女,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王某某,女,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1207号

原告某某,女,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某某,女,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安生

审 判 员  朱凤菊

人民陪审员  李良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常东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