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1207号 原告张某某,女,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王某某,女,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安生 审 判 员 朱凤菊 人民陪审员 李良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常东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