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338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李某某,男,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耿伟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