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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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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338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李某某,男,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338号

原告某某,女,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某某,男,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耿伟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