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338号 原告张亚辉,男,汉族,1980年9月3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杨永,男,回族,1981年10月9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王辉,男,汉族,1982年11月2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辉诉被告杨永、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亚辉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亚辉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亚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张亚辉负担。 审 判 长 许 辉 审 判 员 李艳梅 人民陪审员 时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陆 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