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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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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亚辉诉被告杨永、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338号 原告张亚辉,男,汉族,1980年9月3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杨永,男,回族,1981年10月9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王辉,男,汉族,1982年11月2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338号

原告张亚辉,男,汉族,1980年9月3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杨永,男,回族,1981年10月9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王辉,男,汉族,1982年11月2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辉诉被告杨永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亚辉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亚辉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亚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张亚辉负担。

审 判 长  许 辉

审 判 员  李艳梅

人民陪审员  时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陆 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