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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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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孟某某诉被告皇甫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368号 原告孟某某,女,汉族,1977年5月22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皇甫某甲(又名皇甫曾用),男,汉族,1979年1月4日出生,住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孟某某诉被告皇甫某甲离婚纠纷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368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1977年5月22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皇甫某甲(又名皇甫曾用),男,汉族,1979年1月4日出生,住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某某被告皇甫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贾国庆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言志,被告皇甫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皇甫修领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孟某某与被告皇甫某甲2001年4月经媒人介绍认识,于2001年10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皇甫某乙,女儿皇甫某丙两个孩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打工、说话做事低于正常人,对老婆孩子漠不关心,双方经常吵架,被告作为男人不好好打工,对婚姻感到痛苦。况且被告作为男人,十几年来患有早泄的毛病,加剧了感情的恶化。综上,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维护原告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男方抚养,女儿由原告抚养。婚后所建二层楼有原告一半,存款94000元,有一个一半,诉讼费原告自担。

被告皇甫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说的不属实,原告所说存款数额也不对,房子不是原告建的,是由我父亲皇甫修领所建的。10年来,原告没有支付过孩子的抚养费。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庭归纳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孟某某和被告皇甫某甲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司集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孟某某身份证与结婚证身份证号码不一致,但是同一人,证明原被告是合法的夫妻关系。

被告皇甫某甲向法庭提供证据有:1、存款记账单两张,证明存款不是原告所说的94000元,而是155500元。2、盖房花费记录条两张,证明原告所说的房子是被告的父亲出资所建的。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对证据1异议认为,实际存款没有这么多,应该是94000元。对此异议,因现在双方均没有证明是否支取了存款,对现在存款数额应核实后确认。对证据2异议认为,被告父亲确实出资盖房了,有30000多元钱。对此异议,因该房屋有被告父亲出资,不能认为只是夫妻共同财产。另查明,原、被告2001年10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2002年12月16日生育长子皇甫某乙。2004年9月18日生育长女皇甫某丙,现在都随被告皇甫某甲生活。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孟某某与被告皇甫某甲2001年4月经媒人介绍认识,于2001年10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2002年12月16日生育长子皇甫某乙。2004年9月18日生育长女皇甫某丙。现在都随被告皇甫某甲生活。后由于生活琐事及其他原因,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并抚养子女,分割财产而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与被告皇甫某甲经媒人介绍认识,并生育有两个子女,且双方结婚时间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在生活中双方有生气吵架现象,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且原告孟某某也没有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充分证据。故原告孟某某要求与被告皇甫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孟某某要求与被告皇甫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贾国庆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