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1958号 法定代表人马艳霞,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昱森、张泰,商丘市财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孙爱国,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告姚雪芹,女,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财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爱国、姚雪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市财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住所地地址查无此人。 本院认为,当事人就其主张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必须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原告不能提供出被告的具体住所地地址,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商丘市财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商丘市财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08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 凯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