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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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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商丘市财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爱国、姚雪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1958号 原告商丘市财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马艳霞,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昱森、张泰,商丘市财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孙爱国,男,1969年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1958号

原告商丘市财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马艳霞,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昱森、张泰,商丘市财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爱国,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告姚雪芹,女,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财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爱国、姚雪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市财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住所地地址查无此人。

本院认为,当事人就其主张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必须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原告不能提供出被告的具体住所地地址,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商丘市财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商丘市财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08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 凯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