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506号 法定代表人:曹履彤,经理。 被告商丘市网商动力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邵彬,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帅伟,系该公司员工,男,198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尚家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与被告商丘市网商动力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尚家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商丘市网商动力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尚家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尚家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撤回对被告商丘市网商动力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0元,减半收取2350元,由原告上海尚家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承担。 审判员 金士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