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1346号 原告高明亮,男,1975年12月15日,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刘苏嘉,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曹昭义,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万君,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明亮与被告商丘市特殊教育学校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明亮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明亮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明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高明亮负担。 审 判 长 郭洪山 审 判 员 杨晓红 人民陪审员 宋建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 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