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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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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典勇、魏贝贝、魏付博与被告田西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950号 原告魏典勇,男,汉族,1972年8月1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魏贝贝,女,汉族,1995年10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魏付博,男,汉族,2003年3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 三原告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950号

原告魏典勇,男,汉族,1972年8月1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魏贝贝,女,汉族,1995年10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魏付博,男,汉族,2003年3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利玮,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西让,男,汉族,60岁,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魏典勇、魏贝贝、魏付博与被告田西让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魏典勇、魏贝贝、魏付博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典勇、魏贝贝、魏付博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魏典勇、魏贝贝、魏付博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魏典勇、魏贝贝、魏付博承担。

审判员  郭洪山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