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再字第00002号 抗诉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刘恩莲,女,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系死者王尊领之妻。 原审原告王艳梅,女,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死者王尊领之女。 原审原告王松松,男,198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死者王尊领之子。 原审原告王平善,男,194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死者王尊领之父。 原审被告卢家亮,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王占民,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商丘市兴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民主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艳,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负责人李栋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小川、尹伟,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刘恩莲、王艳梅、王松松、王平善与原审被告卢家亮、原审被告商丘市兴达运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2013)商睢区民初字第4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4月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商检民(行)监(2015)第41140000008号民事抗诉书对本案提起抗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商立民抗字第2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苏铭、荣超出庭支持监督本案的诉讼活动。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韩小川、原审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占民到庭参加诉讼。原审原告刘恩莲、王艳梅、王松松、王平善、原审被告商丘市兴达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查认为,原审原告刘恩莲、王艳梅、王松松、王平善经传票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可以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3)商睢区民初字第407号民事调解书。 二、本案按原审原告刘恩莲、王艳梅、王松松、王平善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867元,由原审原告刘恩莲、王艳梅、王松松、王平善承担。 审判长 聂齐玉 审判员 胡义立 审判员 高永春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