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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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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751号 原告曹某某,女,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陈某某,男,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751号

原告某某,女,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某某,男,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暂时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