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751号 原告曹某某,女,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陈某某,男,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暂时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