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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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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涛诉被告商丘东龙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244号 原告马涛,男,回族,1979年10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商丘东龙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光兴,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涛诉被告商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244号

原告马涛,男,回族,1979年10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商丘东龙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光兴,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涛诉被告商丘东龙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涛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涛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涛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1900元,由原告马涛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