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小字第00002号 原告李齐峰,男,汉族,1967年10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原告李齐峰诉被告商丘市申夏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过程中,原告李齐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允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齐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齐峰负担。 审判员 谢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