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1120号 原告王卫东,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李玉山,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耿雷,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红英,女,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曹正民,男,193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高翠兰,女,成年人,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曹凯威,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曹伟芳,女,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曹颂蕊,女,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东与被告侯红英、曹正民、高翠兰、曹凯威、曹伟芳、曹颂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卫东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卫东以其起诉状列写的被告侯红英、曹正民、高翠兰、曹凯威、曹伟芳、曹颂蕊的地址无法送达应诉等相关法律手续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卫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卫东负担。 审 判 长 王志勇 审 判 员 刘继华 人民陪审员 姜西良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罗 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