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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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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武洪涛与被告王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288号 原告武洪涛,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王明伟,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武洪涛与被告王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288号

原告洪涛,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王明伟,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洪涛被告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经本院审查,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于2015年5月26日对商丘市元贵实业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该公司法人是王明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查机关,该案应驳回原告武洪涛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武洪涛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900元,退回原告武洪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梅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