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342号 原告柴红光,男,汉族,1962年10月4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红玲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柴红光诉被告商丘市启恒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柴红光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柴红光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