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007号 原告杨树,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梁园区。 法定代表人夏冬梅,经理。 法定代表人董平原,经理。 原告杨树与被告商丘市长城面粉有限公司、河南省鸿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在提交的证据中明确约定该案的管辖权在原告住所地,原告的住所地在商丘市梁园区人民路347号2号楼1单元1号,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 蕾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