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小字第00008号 原告杨华涛,男,汉族,1976年9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委托代理人陈月霞,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世杰,男,汉族,1979年2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受理原告杨华涛诉被告被告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谢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过程中,原告杨华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已经履行赔偿完毕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允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华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华涛负担。 审判员 谢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