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471号 原告张道义,男,汉族,1940年5月27日,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高嘉隆(曾用名高松炎),男,196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道义与被告高嘉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谢飞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道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嘉隆经本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被告于2013年2月5日借原告现金6000元,约定了借款期限为6个月及利息按月息2%计算,还约定如果到2013年8月5日前不还清借款,在睢阳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嘉隆偿还原告张道义借款6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2月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利率按2%计算)。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高嘉隆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谢飞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