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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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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道义与被告高嘉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471号 原告张道义,男,汉族,1940年5月27日,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高嘉隆(曾用名高松炎),男,196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道义与被告高嘉隆民间借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471号

原告道义,男,汉族,1940年5月27日,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高嘉隆(曾用名高松炎),男,196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道义被告高嘉隆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谢飞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道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嘉隆经本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被告于2013年2月5日借原告现金6000元,约定了借款期限为6个月及利息按月息2%计算,还约定如果到2013年8月5日前不还清借款,在睢阳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嘉隆偿还原告张道义借款6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2月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利率按2%计算)。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高嘉隆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谢飞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