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397号 原告王洪超,男,汉族,1982年9月4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饶浩瀚,男,汉族,1965年1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大庆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张厚,董事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孙德申、徐冰,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超诉被告饶浩瀚、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超于2015年8月27日以与被告饶浩瀚、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饶浩瀚、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洪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洪超撤回对被告饶浩瀚、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王洪超负担。 审判员 李艳梅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