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089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安某某,男,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安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担。 审判员 陈广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