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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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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安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089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安某某,男,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安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089号

原告某某,女,198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某某,男,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李某某被告安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担。

审判员  陈广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