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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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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慧慧与被告张佑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367号 原告李慧慧,女,198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被告张佑臣,男,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慧慧与被告张佑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367号

原告李慧慧,女,198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被告张佑臣,男,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慧慧与被告张佑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慧慧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慧慧以自愿撤回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慧慧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慧慧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