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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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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冉与被告马卫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061号 原告李冉,女,199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理人李工作,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马卫华,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061号

原告李冉,女,199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理人李工作,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马卫华,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冉与被告马卫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冉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