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薇薇,女,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丽与被告李薇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丽丽负担。 审判员 耿伟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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