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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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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扬子芹与被告河南元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浙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齐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被告河南元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被告河南浙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商丘市。 被告齐海荣,女,汉族,1972年11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扬子芹与被告河南元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浙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齐

被告河南元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被告河南浙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商丘市。

被告齐海荣,女,汉族,1972年11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扬子芹与被告河南元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浙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齐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诉讼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的《借款合同》是主合同,被告河南元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是郑州市二七区新建街5号,本案应由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员 董 凯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