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齐海荣,女,汉族,1972年11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扬子芹与被告河南元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浙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齐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诉讼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的《借款合同》是主合同,被告河南元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是郑州市二七区新建街5号,本案应由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员 董 凯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